晚上,玉石直播间正播得热闹,两个穿迷彩服的男人突然闯进镜头,一把按住主播厉声质问:"赃物你也敢卖?"画面一黑,只剩挨打的闷哼声,随后直播间彻底关闭。没几分钟,一个自称"公司老板"的人找上屏幕那头的老人:主播被缅甸警察抓走了,你买的原石都是赃物,货要被查扣,成品我先寄给你"保管"。这个老人叫陈德舜,70岁,一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100多万元养老钱,两个多月就砸进了这个直播间。
一套"剧本",演给老人看
这不是直播事故,而是一伙人精心排演的"剧本杀"。幕后操盘手赵某,2019年就因组织卖淫罪被判过5年刑,2023年5月才出狱。出狱刚一年多,他拉上同乡亲友,设计了一整套针对中老年人的"玉石捡漏"流程:先靠"鉴玉"视频把人引进私域直播间,再演"晚间荒野砍价""下午场高价回收"的戏码,让老人以为能低价买到升值货。陈德舜就是被这套话术套住的——光2024年12月8日到20日,他就先后下了4笔11万元到66万元不等的大单,外加一笔5000元的订单,累计砸进去100万余元。
重头戏在12月21日晚。直播开播20分钟,"演员"冲进画面,上演"缅甸警察抓走主播"的劫持大戏,随后"公司老板"来电安抚:这批原石是缅甸商人偷出来的赃物,为了不被查扣没收,公司会把对应玉石成品先寄给老人保管。2025年,陈德舜背着装了几个玉石摆件的布包走进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报案,说自己两个多月花光了攒了一辈子的钱——他哪里想得到,主播是演员,警察是假的,连"赃物"都是台词。
明码标价、自愿下单,也算诈骗?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直播间明码标价,下单全凭自愿,最坏也就是虚假宣传、消费欺诈,怎么就成了刑事犯罪?还有人嘀咕:主播人都"被抓"了,钱货两空,只能自认倒霉吧?这正是骗局的高明之处——把"交易"包装得越像正常买卖,受害者越不敢往"诈骗"上想。
法律不这么看。诈骗罪的核心,从来不是"有没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是"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让对方在错误认识里处分财产"。这个案子里,"原石是缅甸商人偷的赃物"是编的,"缅甸警方抓走主播"是演的,"公司老板"是团伙成员冒充的——整套说辞全是虚构,目的就是让老人相信货真价实、奇货可居,从而心甘情愿掏钱。老人是基于这些谎言才下单的,所以这不是买卖,是诈骗。直播间、玉石、砍价戏码,都只是骗局的布景。
百万养老钱,5个人全判了
2025年11月28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团伙5人提起公诉。2026年6月23日,法院一审宣判:5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追缴不足的部分,责令5人共同补足退赔给被害人。骗走的养老钱,法院让他一分不少吐出来。
量刑的账也不难算:按两高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陈德舜被骗100万余元,远超这条线,所以本案最重的被告人正好在十年这个起刑点上获刑。而幕后操盘手赵某,出狱仅一年多就拉人重操旧业、专挑老人下手,主观恶性明显,法院从重处罚一点不冤。
法条索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按照其所起的作用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判决里的"追缴退赔、不足部分共同补足",依据的正是这一条,让被骗老人的损失最终有着落。
对你和父母意味着什么
这种"剧本式直播"盯上的不只是玉石买家,还有所有爱在直播间"捡漏"的中老年人。请把这三句话转告父母:第一,凡是主播反复暗示"走私货、赃物、海关查扣、警察抓人"的,全是剧本——正规生意人不会把违法犯罪当卖点;第二,号称"大师鉴定、绝对升值、内部渠道变现"的玉石字画茶叶,先按骗局想;第三,大额转账之前,先给子女打个电话,这一步能拦下八成骗局。做子女的,也可以帮父母打开支付软件的"夜间保护""大额交易验证",让异常付款第一时间通知到你手机上。
万一钱已经转出去了,记住三件事:马上报警并申请止付冻结,能抢回多少是多少;截图保存直播间信息、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这是定罪和追赃的关键证据;千万别信"花钱捞人""交钱消案"的说辞,那只会让损失更大。
转给那个天天蹲直播间给爸妈"淘好货"的朋友——顺便请他转给爱看玉石、字画、文玩直播的长辈:一百万的故事,一分钟就能讲完,值。
存一下这篇,下次爸妈又在直播间下单"大师开光""内部货源"的时候,翻出来给他们看看。你或你家老人遇到过直播间的"剧本"吗?评论区聊聊,顺手点个在看,让更多子女知道:骗子的剧本演得再真,也怕家人多问一句。
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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